西乡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监察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主动公开
第一条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机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第二条 本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1.与行政监察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县监察局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
3.县监察局工作制度、财务收支等事项;
4.县监察局办事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办理情况;
5.事关群众利益和工作大局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其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干教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室协调配合。各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形成或变更时及时告之干教室,干教室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局网站以及内部刊物、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的申请,本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 相关室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有关室未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
三、信息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预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各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报分管领导或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审查的重点是: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损害全县工作大局或引发不稳定因素,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审核,或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各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室及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5.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6.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7.违反规定收费的;
8.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